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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解析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7-11 16:54:3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直接惠及诸多市场主体,是企业近期最为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本文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等文件,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重点解读。

  一、政策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13号公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作修改)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8号)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2.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于企业所得税境内、境外所得分别核算的原理及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报逻辑,企业境外所得不参与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判断。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资产总额参照企业财务报表中资产总计金额确定。需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即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确认的使用权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这样,经营租赁会影响企业会计上的资产总计金额。从现行实务操作来看,将间接影响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判断。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注意,对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然要依据汇总计算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二、申报事项

  根据5号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如企业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季度平均值=前三季度平均值之和÷3.需注意的是,企业每季度预缴申报时,可能因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变化,阶段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适用标准,对于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某一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为便利纳税人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采取了“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即可享受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服务。企业需关注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填报。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与叠加适用问题

  根据13号公告等文件,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2.5%;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5%,政策力度较大。当企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税收优惠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比如,当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更大,企业可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又如,当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农林牧渔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时,因所得减半优惠是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减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同时适用两类税收优惠,或者选择放弃适用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以享受最大优惠力度。如果企业选择同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与项目所得减半优惠,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需进行调整。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中的计算公式,即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举例如下:

  甲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2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2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80万元,甲公司无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适用有两种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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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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