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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余欣雨  发布时间:2019-10-16 10:47:07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符合外资鼓励类,并于2013年3月完成减免税备案。该司于2014年2月在鼓励项目项下申请一台硬质塑料钻孔机,HS:84659500,该机床带有PLC程控模块(无CNC),是否可予免税?

二、案件分析

享受外资鼓励类的企业进口设备时受《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限制,其中第十二项第一条规定,“非数控机床”所有规格不予免税。所以,该案例中,我们首先要判断这台硬质塑料钻孔机是否为数控。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2版)对数控机床的解释 :数控机床作为一类商品,可以通过其缩写CNC(计算机数控)或NC(数控)加以识别。所称“计算机数控”与“数控”可视为同义词。一台机床要达到作为数控机床的要求,其机床、工具或工件必须能够按预设的程序指令执行功能及运动。通常采用数控专用语言,例如:ISO编码进行编程。将程序和数据存储在机内以便于直接使用或随后调取。数控机床往往集成了一个控制单元(分离的“独立”式单元或内置单元),配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微处理器及伺服系统,以便于机床、工具或工件完成预定动作。 

PLC全称为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定义是:一种数字运算操作的电子系统。PLC只是数控系统中的一个辅助部分 (高级开关)。CNC(数控机床)是计算机数字控制机床(Computer number control)的简称,是一种装有程序控制系统的自动化机床。该控制系统能够逻辑地处理具有控制编码或其他符号指令规定的程序,并将其译码,从而使机床动作并加工零件。CNC控制的机床可内置PLC。 

因此可以判断,该硬质塑料钻孔机仅带有PLC模块,不属于数控机床,不予免税。

假若B公司符合外资鼓励类,该司于2014年3月在鼓励项目项下申请一台日本原产的立式镗铣加工中心,技术协议所载明的技术指标为定位精度(日本标准JIS)±0.0016mm,重复定位精度(日本标准JIS)±0.0012mm,3轴联动,工作台﹤750mm,是否可予免税?

本案考虑的关键在于技术规格的判定,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1〕33号)中明确,报备的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中的技术规格,应是中国国家标准描述的技术规格(国标GB)。 

案例中,B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是日本标准,不可作为判断依据,应该要求B公司提供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如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应仅简单说明设备不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必须说明该设备的定位精度及重复定位精度指标。如不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则可予免税。

三、机床类商品减免税申请人的申报

首先比对《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相关目录,看其是否属于不予免税范围;

其次,判定其是否属于数控,若不属于数控,应照章征税;若属于数控那么就要判断其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免税范围。

在这里,还要重点说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出具证明的使用问题。海关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企业提供的行业协会证明可作重要参考依据,但证明中不应仅仅简单说“设备不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而必须说明有关设备的原理、功能、用途等情况,以及与不予免税目录中相关商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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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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