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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向地产企业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费,免增值税吗?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16 13:06:5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实际上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供暖单位取得的居民供暖收入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非居民供暖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税。

  另外供暖企业向地产企业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费实际上并非是向居民供暖,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暖,签订的供暖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款项也是开发商支付的,供暖企业开具的发票也是向开发商开具的,只不过收费标准正常应该是按居民的供暖价格来收取,但要注意受益的对象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并非为居民个人,因此这种情况下是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要求供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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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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