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实际上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供暖单位取得的居民供暖收入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非居民供暖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税。
另外供暖企业向地产企业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费实际上并非是向居民供暖,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暖,签订的供暖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款项也是开发商支付的,供暖企业开具的发票也是向开发商开具的,只不过收费标准正常应该是按居民的供暖价格来收取,但要注意受益的对象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并非为居民个人,因此这种情况下是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要求供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