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中国税务律师网 > 增值税案件 > 税收优惠

供热公司向地产企业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费,免增值税吗?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16 13:06:5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实际上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供暖单位取得的居民供暖收入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非居民供暖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税。

  另外供暖企业向地产企业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费实际上并非是向居民供暖,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暖,签订的供暖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款项也是开发商支付的,供暖企业开具的发票也是向开发商开具的,只不过收费标准正常应该是按居民的供暖价格来收取,但要注意受益的对象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并非为居民个人,因此这种情况下是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要求供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