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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抗疫税收业务即问即答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2-25 15:06:24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积极发挥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安徽省税务局制发《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现结合收集到问题和建议,即问答方式编写货物和劳务税专辑,以便纳税人更好理解操作相关抗疫政策服务措施,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税海沉浮学习体会:

  (1)该解答的参考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对于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而且该解答明确规定:对纳入不征税范围的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允许抵扣,解决了实务中一个争议问题。

  (2)拓展一下,如果捐赠的不是服务而是自产或外购货物,增值税如何处理?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当然,对此类事项下一步国家财税部门会不会出台免税政策,值得我们期待!】

  2、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据您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税海沉浮学习体会:为职工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口罩,要求工作时使用的,操作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单位直接购买;二是发补贴给职工,让职工自行购买。建议使用第一种方法,因为会计上可做劳保费支出,所得税前可全额扣除;而第二种办法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只能限额扣除,且需代扣个税。】

  3、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武汉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理应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税海沉浮学习体会:明确了特殊时期的政府指导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15%的加计抵减政策。

  其政策参考依据有两个:一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确定销售额;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4、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适?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税海沉浮学习体会:明确了疫情期间的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做不征税收入处理?

  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当然,下一步国家财税部门对疫情期间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所得税会不会有优惠政策,同样值得期待!】

  5、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本期销售额和税额的抵减,如果出现抵减不完的情况,主管税务局会予以退还。

  6、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税海沉浮学习体会:(1)该解答的参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其中第二十四条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明确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条款强调管理不善即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抵扣,对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拓展:餐饮企业已变质的新鲜食材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那么对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如果原材料过期变质,应该也适用此规定。】

  7、我是一家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申领,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来网上申领发票。

  第一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如果您知道登录密码就用普通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密码;如果您做过实名采集就用实名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手机号,凭借验证码登录。

  第二步,如果已开具发票,先进行发票验旧。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选择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按钮,全部选中,点击下方【验旧】即可。

  第三步,领取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取】(邮寄到家),点击地址附件小铅笔按钮,新增领票地址,选择需要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点击保存,提交申请即可完成网上申领发票。

  8、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呀?

  答:您不用担心,自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

  【税海沉浮学习体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此款未规定逾期的原因,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相关发票,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造成逾期,均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

  (2)《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此款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的逾期才可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相关发票,如果由于主观原因逾期,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但解答规定自2月1日起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两者时间不一致,究竟什么原因笔者还未搞清楚。(注:安徽税务公众号已修改为3月1日)】

  9、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造成税控盘库存数据丢失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急需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如何办理补录成品油库存手续?

  答:您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库存调整申请表”(电子版)并提供购油发票复印件(图片)。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既定流程办理。

  10、我在春节前新购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办理缴税上牌,受疫情影响,车管业务暂停线上办理,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需要缴滞纳金吗?

  答:因不可抗力原因,按照现行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至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这段时间不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滞纳金。

  【税海沉浮学习体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第五点规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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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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