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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电影事业单位增值税、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5-22 14:09:59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5个项目之一。

  一、会计处理

  会计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以及《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处理。县(含)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财综字〔1997〕6号)规定,必须使用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二、税务处理

  销售服务——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税率6%。

  2020年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考虑到防控疫情Covid-2019的实际情况,《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2020年度、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1月至8月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发新字〔1996〕80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

  三、案例分析

  某县电影院,2020年5月“主营业务收入——电影放映收入”中属于票房收入106万元。其会计分录: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 000

  提取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

  借:电影专项资金  50 000

  贷: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50 000(=1 000 000×5%)

  属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免交,所以已计提数转入其他收益

  借: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50 000

  贷:其他收益  50 000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同年9月,缴纳时,

  借: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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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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