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湖北省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张卖席购买钢材。由于张卖席在来到该公司前曾涉嫌诈骗,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以张卖席涉嫌诈骗、需要进行刑事侦查为名,在途中扣押该批钢材,并且不顾振华公司的反对,将钢材转卖给浙江省瑞安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石市公安局强制扣押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财产所有权,判决撤销扣押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黄石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石市公安局明知所扣钢材既非赃物,亦非可用以证明所称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而是振华公司的合法财产,与其所办案件无关,却拒不返还,并一手操纵振华公司与无任何经济关系的瑞安生资公司签订经济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由此给振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黄石市公安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背景
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中的侦查机关不合规扣押、冻结、查封涉案财物的情况并不罕见,网络等媒体上亦多有报道。因此,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意义与影响
该案明确了人民法院针对公安机关虽以刑事侦查为名,但未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扣押的行为,有权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审查判断并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该案对于正确区分公安机关担负的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