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2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称第二稽查局)对冼汉新作出3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其在2005年至2008年售房收入5189435元故意未申报纳税,因此作出琼地税二稽处(2017)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3号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补缴税款391997.42元。
同一天,第二稽查局作出琼地税二稽不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1号处罚决定书),认为冼汉新在3号处理决定书中的偷税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故不予以处罚。
冼汉新因不服1号处罚决定书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洗汉新已经就3号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尚未作出,因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3号处理决定书因冼汉新申请行政复议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依据尚未生效的3号处理决定书在1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冼汉新存在偷税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撤销了1号处罚决定书。
明税观察
本案第二稽查局之所以败诉,原因在于其作出的1号处罚决定书是根据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
而3号税务处理决定正在复议期间,并未生效。法院认为根据没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书作出的处罚书当然无效。
因此,法院在审理期间仍然是会认为如果处罚决定书据以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于复议期间,则尚未发生效力,则据以作出的处罚决定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