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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侵权案二审有果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22 11:04:47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二审审结了河北省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今朝美公司)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正商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今朝美公司与正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朝美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正商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据了解,2002年4月14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2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随后,“解百纳”商标被授权许可给张裕公司使用。

  张裕公司诉称,正商公司销售的葡萄酒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上部均标注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瓶身正面瓶贴的下部、瓶颈处防伪标贴上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下部均标注有“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张裕公司认为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两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属于作为商品名称的标识,与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明显系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今朝美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辩称未侵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与正商公司没有销售合同关系,未向正商公司供过相应商品。正商公司辩称从未见过被控侵权商品,更未销售过此产品。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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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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