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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补贴被视为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不妥?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26 11:35:35  

  问题内容:

  工作地点在江西九江,因满足人才补贴领取条件,可以领取九江地区的人才补贴,计划是发三年每个月发一千,此前人才补贴部分是不用交税的,这个月开始一次性发放半年的人才补贴,却扣除了百分之20的偶然所得税,我所收到的人才补贴性质应是定期和可预期的,只是该月的发放方式有所变化 ,被视为偶然所得是否不妥?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当地税务局与留言人取得联系,解释人才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留言人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只有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5-07-02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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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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