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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二十六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16 14:26:15  


所得税上上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也不确认由于会计计量方式变化所导致的损益。
六、非货币资产交换
1、会计处理
⑴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1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⑵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2、所得税处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资产两笔业务进行处理。当然如果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法有权利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与所得税差异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基本没有差异。
七、生物资产
房地产公司对于生物资产拥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为了完整地整理这个专题,还是把这个项目列入。下同。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1 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1.2 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2、所得税处理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会计与所得税差异
由于生物资产准则里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涉及的比较少,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与所得税的差异,个人建议可以参照投资性房地产。
八、债务重组
1、会计处理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所得税处理
⑴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⑵ 《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讨论稿)
第十二条  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六条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注:那个第三章关于免税重组的,看不懂哈。新的讨论稿同原先的债务重组办法,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分为转让资产和抵偿债务两部分处理,分别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和债务重组所得。
⑶ 《所得税实施条例》
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只对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等资产类做出了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对于债务人一方的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3、会计与所得税差异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基本没有差异。
九、金融资产、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但具体没有接触过,因此只列出来作为一项,希望那位朋友能够补充。
十、清产核资
1、清产核资介绍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第二条规定: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同时,根据同一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据此,可以确认,清产核资可以改变企业的账面价值。
2、会计上的处理
⑴ 《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93]财会字第80号)
第一条: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收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⑵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第72号)
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⑶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3、所得税规定
⑴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财税字第77号)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⑵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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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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