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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00]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16 16:34:4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函[2000]49号           

青岛市胶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等受托代建房地产项目应如何交纳营业税的请示》(胶地税发[2000]7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受托代建”形式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其闲置的旧厂区或土地的情况,由于房屋建设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许可证,符合自行开发销售房屋条件,不属于受托代建房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财务核算,均为销售不动产税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此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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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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