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问题详情: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地上修建厂房,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厂房无偿归土地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如何入账?
答:中国的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应该是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
因此,对于在承租土地上建造房屋,从立项开始就应该是以出租方(土地使用权方)的名义进行,房屋建成以后所有权也是归土地使用权方。
在提问描述的业务过程中,实际上承租方为土地使用权方代建了房屋,然后土地拥有方再把房屋出租给代建方,并用代建的建筑服务的工程款作为房屋租赁款或抵减租赁款。
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到期时无偿收回土地及房屋,实际收到的租金等于:土地租赁费+房屋价值。对于实际收到的租金和隐含的租金,出租方都应按规定纳税。对于出租方建造房屋的价值,应参照修建成本的公允价值计算。
1.预收租金(如有):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某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厂房修建报建手续费等支出:
借:在建工程等
贷:银行存款
3.厂房修建期内土地使用权摊销:
借:在建工程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厂房修建竣工:
借:固定资产-厂房(或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在建工程
预收账款-某某(按出租方的建筑服务的公允价值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1)厂房竣工后,修建方应按税法规定向土地拥有方开具“建筑施工服务”发票。(2)由于在竣工时厂房归土地拥有方,相当于预收了租金,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
5.从厂房竣工的次月开始摊销收入:
借:预收账款-某某
贷:其他业务收入
在以后的租赁期间,厂房的折旧费以及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说明:如厂房计入了“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贷方科目更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6.厂房竣工次月按“从租计征”房产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租赁期间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说明:
(1)租赁到期后,由于会计核算已经作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再需要特别处理。
(2)该业务存在大量的税会差异,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纳税调整。
(3)该业务比较特别,很多人容易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税务风险,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