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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发布《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指南》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4-09 16:35:11  

2025年12月15日,越南政府发布第320/2025/ND-CP号法令《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指南》,就《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定条款作出详细规定,并于当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外国企业纳税人范围:一是外国企业在越南设立的常设机构,应就其来源于越南境内的应税所得,以及来源于越南境外但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活动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就其来源于越南境内但与该常设机构活动无关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且通过电子商务或数字平台商业模式在越南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需就其来源于越南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未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需就其来源于越南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规范外国企业股权转让税制。外国企业转让持有的越南企业股权时,以转让总价款为计税依据,无论交易盈亏,均按转让总价款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制不适用于集团内部重组交易(未导致越南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方最终权属变更、且未产生任何收益的重组行为);(3)明确收入确认规则。商品销售收入在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服务收入在服务提供完毕或可独立分割的服务部分完成时确认;(4)明确非现金支付的可扣除费用要求。单笔价值不低于500万越南盾的商品或服务费用,须凭非现金支付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如同一日内多笔采购合计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或企业授权员工代为支付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款项),若满足发票及证明文件方面要求、遵守内部财务制度且最终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来源:环法视野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编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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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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