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解真实业务 切换适用税率
【典型案例】C公司承租D公司的土地、房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租赁费每年30万元,厂房租赁费每年20万元,保洁服务费每年20万元。经查,双方的土地租赁费高于当地平均价格的40%,厂房租赁费低于同类地段平均价格的60%,且未设置保洁岗位、无人员记录。最终查实,双方虚增保洁服务费的目的是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不动产租赁”收入分解成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生活服务”收入。同时,虚增土地租赁费的目的是减少厂房租赁费,逃避房产税缴纳义务。D公司被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及滞纳金,双方虚开专票行为受到处理。
【注意事项】“变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税率差虚假申报的行为,符合《解释》第十条列明的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风险应对,一要审核合同真实性,关注是否分解合同以恶意切换适用低税率。二要做好实地核查,不动产租赁要审查标的物构成、用途、面积等,动产租赁要核实经营范围、车辆、人员信息,区分是否配置操作人员等,判断是否准确适用“租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三要广泛掌握市场数据,研判合同价格合理性,防范通过设置虚高、虚低的交易价格逃避纳税义务。
变造内容虚开 违规享受税惠
【典型案例】E公司发生“研发费”3700余万元,包含支出83名研发人员“差旅费”463万元。按照报表,该公司研发人员近90%的工作时间都用于出差参与评审、论证,呈现“差旅中研发”疑点。经查,E公司发生的“差旅费”缺乏标注有旅客信息的单据,而是通过关联公司开具的“经纪服务发票”变造“差旅费”虚列支出、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予罚款。
【注意事项】一是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真实性。分析是否存在不符合政策定义的研发活动,有无将生产或其他活动与研发混淆,能否与研发成果相印证;关注残料处置、试制品、折旧范围、补充医疗保险等核算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二是细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理性。本案中,研发人员差旅信息显示,其在桂林火车东站、西站间的换乘时间仅有15分钟,既违背行程常识,也不符合两站的空间、交通条件;研发人员出差时间每年高达320余天,“差旅式研发”不符常理。三是实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性。审查“从事研发时间”和“非从事研发时间”的分配是否符合工艺要求;研判咨询费、会议费、论证费等与研发活动之间的关联性,关注其列支凭据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风险防控建议
精细区分“罪”的界限,推进“行政+司法”合力“打虚”。一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执法。《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打击对象仅限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防止轻罪重判。税务机关应根据虚开专票的实害性精确执法,对判断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说清事理、说准情理、说透法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配合移交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和审判。二是研究“此罪与彼罪”的判例规范执法。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案例5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谨慎态度。税务机关要研究司法实践中相关罪名认定标准和判例规则,更好指导查办虚开案件。三是刑事领域否定“行为犯”说,不代表行政领域否定“行为罚”。《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精准捕捉“数”的疑点,融合“法治+数治”合成“治虚”。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条件下,涉税犯罪隐蔽化、职业化、智能化、专业化特征突出。传统的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认定虚开的标准,因部分行业缺少“物流”而不能适用,数据流因而成为重要判定要素。这要求税务机关深入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扩展涉税数据获取渠道,整合电子发票、纳税申报、第三方数据等,推动“数据治虚”。
精确把握“度”的要求,彰显“力度+温度”合规“防虚”。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持续发布典型案件,体现了打“虚”打“骗”的高压态势。《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就要求税、检联合督促行为人进行“合规整改”,明确合规整改的尺度、标准和程序,体现执法的温度,正确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走好诚信纳税、合规经营之路。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