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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发票管理 把控税务风险入口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6-23 16:41:27  

随着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应按规定填写等管理规定的实施,发票合规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发票作为最基本的税务管理事项,属于税务风险的入口,良好的发票管理制度,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发票管理一般原则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税项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方应缴纳增值税的支出项目。交易对方为个人的,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发票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完整性原则。真实性是指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已经发生,并与交易合同约定内容一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货物或劳务、资金、发票流向应当一致,收款方须与开具发票的单位一致。合法性是指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性是指凭证反映的经济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完整性是指凭证所反映经济事项相关内容形成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

  明确发票管理责任

  发票接收部门是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接收的发票进行直接审核,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并应于发票开具日起限期将发票及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是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对接收部门提供发票咨询、支持服务,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

  同时企业应制定发票奖惩制度,增强相关人员风险意识。

  完善发票审核程序

  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应按内部标准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查验真伪,并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一、检查发票票面的各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1、发票抬头是否正确填写公司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筹建期取得的发票的抬头应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筹办处)。

  2、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检查公司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是否正确。

  3、票面信息是否压线错格,特别要关注专票的密码区是否压线。

  4、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印章名称是否和对方名称一致。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应加盖对方发票专用章;如取得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代开的发票上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汇总开具发票方式的,销货清单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结合交易合同检查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税率、备注栏、销货清单等信息:

  1、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准确具体,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有无含混不清现象,如填写服务费、管理费、办公用品、食品、礼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核实是否实际发生,是否附有销货清单或者小票。

  2、购买实物的,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3、价税合计与已支付或应支付金额是否一致。

  4、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重点关注3%或者5%征收率、0%、免税、不征税等情形。

  5、备注栏有特殊填写要求的,是否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特殊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机动车保险,单、多用途卡,差额开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业务。

  6、汇总开具发票方式的,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是否自税控系统开出(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显示为(详见销货清单),附带的清单显示购销双方名称、发票金额、发票代码,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金额,税额等信息)。

  三、结合业务实质、合同协议、税收政策等进行审核:

  1、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否需要开票。

  2、计税方法是否正确,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正确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3、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是否正确,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

  4、开票对应税目是否符合交易实质。

  特殊项目审核

  针对某些特殊项目,在取得发票时应提供相应的辅助材料加以证明。

  劳务派遣人员支出应核对用工合同,对劳务派遣人员额外发放津补贴、加班费、奖金等,应以工资表和付款单据作为凭证。

  接受个人独立劳务支付的费用,应当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核对劳务合同等资料,按规定扣缴或代征相关税费。

  会议费应核对会议审批手续、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数、费用标准、签到表等相应证明材料,检查是否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差旅费应核对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和任务等资料。检查所附车票是否为来往出差地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发票,人员是否与派出人数吻合。

  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应取得发票,并核对借款合同。

  因合同违约等原因支付赔款和违约金的,原交易合同继续履行的,赔款和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凭证。

  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暖、网等,如无法取得发票,应取得费用分割单,并核对租赁合同。上述费用由物业公司代收的,应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核对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是否相符,是否与公司的业务量吻合。

  油费采取加油卡方式的,加油卡充值时应取得加油站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凭卡加油后,应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采取加油卡方式时,应取得发票作为凭证。不论何种方式,油费发票"单位"栏应填写"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核对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公司车辆所用,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取得电子发票时,应取得《发票提取码》或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等渠道获取电子发票,严禁利用已报销的电子发票重复报销。

  接受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如信息咨询、培训等,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取得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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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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