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税前扣除除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外,同时也要求有合法有效凭证的形式要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自不必说,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是税法要求的合法凭证呢?
对此,有很大争议,有人认为不行,理由于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无论是外部凭证,还是内部凭证均未提到法院的判决,所以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有人认为可以,虽然28号公告没提到法院判决,但公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列举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虽然14号公告是对增值税而言,但“合法有效凭证”涉及到了各税种,因此,不可能在增值税范筹是合法有效凭证,而在企业所得范筹不是合法有效凭证,其内涵外延在各税种之间应该保持一致。
更何况,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按照最高院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原则,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其证明力要远远高于发票的证明力。
对以上两种观点,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很简单,如果法院判决都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我不知道什么凭证还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