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是公司集团内部及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相互交易结算价格,是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的一种主要手段。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际贸易、跨国投资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跨国关联企业利用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大量转移利润,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同样就影响到了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为此,转让定价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各国对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均采取了措施。首先是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经合发组织也对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成员国纷纷制定转让定价税制,发展中国家则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也开始对转让定价问题重视起来,韩国、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分别自1995、1996、1997年对转让定价问题作出专项规定,内容详细,较发达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纵观各国对转让定价的关注所主要集中在了这些方面: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转让定价税制一般只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不适用于一国国内的公司间交易,也不适用于个人。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有原则性的规定,凡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者,构成关联企业: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此基础上各国又有一些具体标准。1.资本所有权控制:即以企业间相互控股的比例来判定企业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如瑞士、新加坡、新西兰等国规定一企业对另一企业控股达50%,则这两家企业为关联企业,挪威该标准为30%,美国、德国、西班牙等则为25%;2.经营管理权控制:即虽然控股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企业间相互控制管理达到一定程度,仍可被判定为关联企业。如一企业向另一企业借贷资金达总债务的50%,一企业的经理由另一企业委派,一企业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由另一企业控制,甚至一企业的实际管理者与另一企业的实际管理者有亲属关系等。
二、转让定价的核定与调整
各国均要求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的制定应遵循正常交易原则,即要求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应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定价和分配。如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不同于正常交易价格,税务当局有权对其应税所得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以下两类:1.传统交易法:从比较交易项目的转让定价与正常交易价格入手,对不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应税所得,具体有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等;2.交易利润法:从比较利润入手,以正常的利润来体现正常交易原则,通过将不合理利润调整为合理利润,来调整应税所得,具体有利润分劈法、交易净利润法等,尽管调整方法有以上两种,但各国一致同意传统交易法优于交易利润法,而可比非受控法具有优先地位,即只有在无法用正常交易价格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才可用交易利润法。
三、事后调整与事前确认
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为事后调整,但由于时过境迁,难以取得充分的资料,使调整价格难以确认,以及对方关联企业若无相应调整易造成重复征税等问题,因而,预约定价制这种事前确认价格的方法得到重视。所谓的预约定价制要求纳税人事先将其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调整。预约评价制由美国于1991年首先实行,随之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西班牙、英国于1995年左右先后实行。预约定价制虽克服了事后调整的种种缺点,但其自身也由于在实施中涉及很多繁杂问题,执行难度也不小.
四、对因转让定价而产生避税的处理
各国对应转让定价而产生避税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划分为三类;1.只进行纳税调整的,对其因调整而延期交纳的税款不加收利息(滞纳金)和处罚,如中国、德国、西班牙和芬兰等;2.既要进行纳税调整,又要进行处罚的,但处罚标准各国不尽相同,比如OECD规定罚款额为转让定价调整额的10—200%,意大利为100—200%,澳大利亚依据违规方是否出于逃脱考虑或是企业可以接受的理由,分别规定为10%、25%和50%,奥地利为2%,比利时为10—200%,巴西规定如果违规方按规定提供了税务当局要求的有关文件,为75—150%,否则为112.5—225%,挪威规定最高为30%,丹麦对恶意违规,通常可处以高达200%的罚款或两年监禁或二者并处,英国规定最高为100%,美国规定如果调整超过事先预定的范围,将出处罚,墨西哥处以70—100%的处罚,计算罚款时将考虑通货膨胀和利息因素;3.既要进行纳税调整,又要加收利息(滞纳金),还要对其进行处罚,比如日本规定,除处以转让定价调整税额的10—40%的罚款外,还要加征每年14.6%的违规税,南非规定,除处最高可达200%的罚款外,还要为未缴纳税款支付每年15%的利息,荷兰除处以25—100%的罚款外,税款的利息将从该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末起计算到税收查定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