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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与司法权夹缝中的纳税人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3-10 15:47:47  

最近,在“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看到湖南益阳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个案子。

  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将该税款认定为违法所得,由公安经侦部门扣押并上缴国库。税务机关认为刑事案件中扣押的税款应当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于是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并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强制扣缴。

  纳税人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部分税款已经有公安机关上缴国库,税务机关的征收征收行为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判税务机关败诉。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冲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在1991年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明确规定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补税。这部分税款属于国家应征税款的一部分,对其处理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不宜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追缴后直接上交地方财政,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并办理上交国库手续。二、税务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移送前可先行依法追缴税款,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已追缴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案件提起公诉时,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卷移送人民法院。四、偷税、抗税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判决生效后,由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对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拒绝依据判决书缴纳或划拨税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此规定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征缴入库,而不是作为脏款由司法机关没收入库。所以本案中司法机关依据刑事判决将税款作为脏款没收入库的做法是错误。但是在税务机关明知司法机关将税款作为赃款,没收入库的情况下,就应当与司法机关协商解决此事,而不是向纳税人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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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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