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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留抵税额抵欠税”进行筹划的可行性探讨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3-20 14:23:21  

前几日,在网上看了一个筹划案例,很有意思,与大家分享一下。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12月末发生了一笔大额销售,并且开具了专用发票。但是很不巧的是,由于这笔销售很突然,财务人员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又临近月末,所以,进项税发票严重不足,预计几笔大额的进项税发票,到2020年1月份才能收到。按照正常情况,2019年12月需要缴纳一大笔增值税,而2020年1月将会产生一大笔留抵税额。

  财务人员很抓狂,临近年末,企业资金非常紧张,缴税困难,而2020月1月产生的大额留抵税额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抵扣完毕,可以说严重占用了企业的运营资金,降低了资金的周转效率,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经高人指点,企业的财务人员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对2019年12月的大额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纳税,延期纳税期间不产生滞纳金,不影响纳税信用;

  二是在2020年1月产生大额留底税额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用1月的留底税额抵减上年12月的欠税。

  由此,财务人员完美的解决了困扰自己的难题。

  筹划方案很完美,但我们通过复盘,也发现了一些隐患,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因此,这一方案从税法角度是有依据的。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

  一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延期纳税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如果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企业对2019年12月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时,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予批准,如果不予批准,就会形成欠税,并加收滞纳金。

  二是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批准延期纳税,该企业就会形成大额欠税记录。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将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和信用等级。在目前这个大环境下,纳税信用的重要性就不需要多说了。

  可以说,上述这个筹划案例,虽然设计很巧妙,合法性也没有问题,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非常紧,还是有一些隐患和风险的。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纳税人轻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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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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