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来看,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发票开具必须“如实”。那么,有人说,那对于商贸企业来讲,对于同一件商品,就是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相对应销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必须一致了。
其实,关键在于,如实看待这个“实”字。
我们打比方来讲吧:比如甲商场进项一件西服,开具发票销售“汽车”,那当然不行,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甲商场进项一件西服,开具发票销售“西装”,这不算不属实吧。(当然,我只是举个例子;例子本身未必恰当,想必读者能够明白其中道理。)
也就是说:
一、如果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完全、根本不符,对于商贸企业来讲,显然不行。
二、如果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虽然并不完全一样,但两种称呼明显乃是相同商品,且符合常规、惯例,则应当无妨。
当然,还是建议最好保持完全一致,以避免相关部门核查带来的不必要麻烦(虽然结果未必影响,但毕竟需要时间、人力等资源配合)。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于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