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偷税漏税而伪造发票,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因其主动补缴税款,且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2014年,被告人王鹏(化名)是嘉鱼某物流公司的法人,其公司为挂靠其公司的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为了少缴税款,他在为其中8辆货车办理车辆购置税时,使用由他人提供的伪造的烟台东联汽车销售公司、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张,票面金额合计168.8万元。王鹏持该伪造发票在县税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时,少缴税款104427.33元。随后其自动投案,并补缴了税款。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鹏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税款,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