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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税收筹划错在哪里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22 11:28:02  

近一周以来,网站和朋友圈自媒体铺天盖地的出现了影视行业大规模补税的消息,基本的口径是:每百万收入补缴10万元!基本画风是这样的:

  然而此消息一直未得到官方证实,直到今天,国税总局终于按捺不住,以新华社名义发出了一个新闻通告: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国税总局的口径中,影视行业税务规范工作当然是在有序进行中,从业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当然也是认真实施的,但我特别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国税总局对于以前个人工作室核定征收的界定,先来看看怎么说: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同时,三部门再次明确强调,各地工作中要严格依法依规,精准把握和执行政策,维护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这段话里有几层意思: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不同类别缴纳的,个人影视、演出和广告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截至2018年年末,个人劳务报酬依然是按次征税,税率20%;而工作室无论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均属于个人经营收入,应该按照个人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税率为5%—35%;

  第二,明星避税的最大套路就是讲个人劳务报酬收入转化为个人经营收入,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很多地方都可以享受核定征收,而且一般核定征收率很低,通常不超过3%;这在以前是很普遍的筹划行为;

  第三,国税总局目前的态度非常明确,不认可这种收入转化筹划方式,认为是将劳务报酬收入混入经营收入,因此已经按照经营收入交过税的部分就应当重新还原补税,而原本属于经营收入的部分就不需要。国税总局想说:并不是我们不认可各地已经执行多年的核定征收,而是你们享受错了!

  税收筹划究竟如何把握"度"?这是一个很有难度的问题,也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实务中如何理解和界定,的确令人困惑。比如个人劳务报酬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收入的转化,其实是常见的筹划手段,影视行业国税总局认为不能够认可,那么其他行业呢?比如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劳务报酬,个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属于经营所得,这个转化是否可以呢?

  我们的看法,税收筹划的底线固然在不同人和企业的心目中是一个变动值,但从原则上来讲,纳税筹划至少要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三个原则。影视行业的规范,并不意味着税收筹划不能做,而是对税收筹划的规范性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附: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新华社  2018-12-06

  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以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加强政策宣讲,做细告知辅导,帮助纳税人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目前,规范工作开展有序,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自查自纠、主动申报纳税。通过这项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保障依法纳税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国家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不会变,税收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不会变,而且将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服务和支持影视行业加快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有关负责人重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希望广大影视企业及从业者能以本次影视行业规范为契机,主动对照税收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以此规范企业及从业者涉税业务,努力做守法诚信的纳税人。据记者了解,在自查自纠阶段不存在约谈程序及相关事宜,税务部门对影视从业人员开展了政策辅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以帮助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自查自纠。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同时,三部门再次明确强调,各地工作中要严格依法依规,精准把握和执行政策,维护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据统计,今年7月以来,全国影视企业注销数量保持平稳,新增注册影视企业数量呈上升态势,影视业创作生产数量与质量稳步提高,这反映了当前我国影视行业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业内专家表示,规范税收秩序,有利于提升影视行业在薪酬、资本、核算等财务方面的管理水平,必将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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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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