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业务需要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若税务局拒绝代开,该行为属于“发票管理行为”中的“不予代开发票”,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现行实践,自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自知道该拒绝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税务局拒绝代开发票时,自然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本办法所称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是指全省税务系统对利害关系人在涉税行政行为决定作出前就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政策依据等有异议而提出争议解决申请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的过程性行为。...
从行政复议权限的上收看,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执法压力增大。如果纳税人对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原来只能向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是省国税局的“下属”,如果产生行政复议,省国税局“有可能给予照顾”。但是,自2016年2月1日起,复议权限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这些弊端可以消除,但是对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而言,执法压力增大,必须依法执法,否则无法应对国家税务总局审理的行政复议。...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应该看到,作为企业在解释税务局质疑的业务时,一定要注意结合该业务的有关法律条文来说明,按规定办事,从税局文件中找到说法。同时,保护自己手上的证据,也要妥善保管各种单据、凭证、合同等等,用正确的态度去处理相关的税务争议问题。...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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