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是可以的。
自然人因业务需要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若税务局拒绝代开,该行为属于“发票管理行为”中的“不予代开发票”,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现行实践,自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自知道该拒绝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税务局拒绝代开发票时,自然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但是,在实务中税务局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直接做出“不予代开发票”的决定,更不会有书面的决定文书。通常情况下,税务大厅的经办人员会要求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据等。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代开发票税务局只做形式审查,但是存在明显虚开发票迹象的,经办人员会深入审查并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因为一段时间以来自然人通过代开的虚开发票很猖獗。
还有,如果是代开发票需要免征增值税或不征收个税的,某些事项也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如自然人申请农产品的自产自销发票,由于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就需要提供自产自销的证明。
如果仅仅是因为税务大厅经办人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而申请人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的,经办人没有给予办理代开发票的,自然人还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目前,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可以通过网上自助办理,只有部分涉及到免税等特殊情况的才需要线下去税务大厅办理的。网上自助代开发票,只要符合要求的话,就不会拒绝,个人只要按照网上提示操作就能办理成功。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