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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释明何为“假自营、真代理”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10 14:28:03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释明何为“假自营、真代理”

你公司构成"假自营、真代理",未予办理出口退税,未造成骗取出口退税后果,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安阳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瑞税安 通 〔2023〕 1912 号浙江施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1330381MA2J89R67L事由:你公司自 2021年﹣2022年期间从泉州数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605份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52004986.30元,货物名称为苹果手机,以上金额均形成对泉州数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账款的贷方余额,实际借方支付42747010.88元,至2023年3月底,仍有9257975.42元余额挂账。期间以自营名义将上述货物向香港悦享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共计出口7230286美元,实际收款6706246美元。你公司与泉州数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签订有合作经营协议和购销合同,根据其合作经营协议合同内容,你公司不承担货物质量风险,也不承担汇率差异损失,按交易额1美元收取0.04元人民币作为服务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第(3)(5)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 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之规定,应认定你公司构成"假自营、真代理"。你单位未予办理出口退税,未造成骗取出口退税后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通知内容:你公司出口业务违规。上述业务不予退税,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对上述业务,视同内销业务在对应属期内申报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税务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什么是“假自营、真代理”国税总稽查局在2020年12月针对“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在线访谈中对假自营真代理的定性和外综服企业如何做好风控提出方向。对假自营真代理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值得研究和思考!

(一)出口企业出现假自营真代理情况,其采购、出口等业务均被骗税分子操纵,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骗税?向企业还是骗税分子追缴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金鑫]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但以自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是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口企业在明知其代理行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退税,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另外,虽然采购、出口等一系列业务均由骗税分子直接操纵,出口企业将收到的退税款交给骗税分子,企业只收取代理费,但是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也将税款退至该企业账户。因此,出口企业作为退税及骗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因此,出口企业发生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

(二)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金鑫]

行政上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指的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刑事上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相关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骗税案件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金鑫]

总结归纳我们近几年查处的骗税案件,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借货出口”骗税。也称为“买单配票”或者“借货配票”,其中,“买单”是指非法获取套换骗税企业名称的其他真实货主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单证信息,而“配票”是指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道具出口”骗税。“道具出口”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货物出口后走私夹带入境实施循环出口,这一行为包含了走私和骗税两种违法行为;另一类是将货物出口后不再走私夹带入境,可能就地低价出售或者抛弃;3.“低值高报”骗税,是指通过高报超出实际出口商品的价格骗取出口退税,此种手段有单独使用于真实出口货物,也常见于和“借货出口”手段叠加使用。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平台,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可能在哪些方面出现骗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金鑫]

有可能被骗税分子利用。外综服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是“服务”,而非出口货物,这就决定了企业关注的重点是如何为供货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而不是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综服模式快速退税、便利出口的行业优势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转化为骗税案件周期短、易得手、更隐蔽的违规“优势”,成为间接骗税牟利的工具。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何避免骗税风险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金鑫]

外综服企业要构建和健全好防范出口骗税风险的“防火墙”,无论对于出口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还是平台自身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一是基于大数据平台的应用,通过数据库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达到自动预警的目的;二是逐步建立完善客户信用监控系统,利用平台自身的技术、数据、方法优势,对国内供货商及国外客户形成双向的信用监控体系;三是建立税企信息交流机制,外综服企业积极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开展中发现的涉嫌骗税信息;税务部门提供涉嫌骗税商品、“黑名单”企业信息,帮助其有针对性的提高风险企业和风险商品的防控能力。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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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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