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偷税案件。经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等各项税费42.78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2月,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8.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数据线索牵出涉税疑云
税务部门收到一个举报线索,举报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某平台开设“某品牌护肤旗舰店”线上销售护肤品,公司存在偷税问题。
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迅速行动展开调查,据调查,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开启了互联网直播销售,一年后因租赁场地到期暂停营业。
检查人员依托税务系统对企业营业期间申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其应税销售额远远大于申报收入数据,申报数据与平台销售数据存在严重不符。该企业的营业收入究竟存在什么“猫腻”?检查人员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数据研判锁定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联系,企业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网上销售的退货率较高,实际交易量没有这么多。
为进一步精准掌握企业的真实销售情况与实际收入,检查人员依法依规从平台管理系统导出该企业的销售数据,同时调取了企业的对公账户及银行流水。通过比对发现,该企业营业期间实际销售额 3800.72万元,但实际申报收入仅为150余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42.78万元。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存在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从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依法处理彰显税法权威
在确凿完整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通过隐匿网络平台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应缴未缴税费42.7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新增值税法对以前既往不咎,但以后巨婴小规模再无生存空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如果2026年被查隐瞒的收入发生在2026年,核心变化在于补税基数会因“一般纳税人追溯认定”而暴增,导致总处罚金额远超2025年的案例。根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查补的隐匿收入需追溯还原至发生当期计算销售额。这意味着:
税率剧变:原案例中企业是按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补税。但2026年隐匿收入被查,若还原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将强制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如13%)补缴增值税。
基数放大:补税金额从“隐匿收入×1%”变为“隐匿收入×13%”,基数瞬间扩大13倍。
处罚结果推演
假设2026年隐匿收入3800万元(与原案例规模一致),且无进项抵扣:
1、补缴税款:不再是42.78万,而是约494万元(3800万÷1.13×13%)。
2、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基数变为494万,滞纳金成本同比例翻倍。
3、罚款:按少缴税款0.5倍计算,罚款约247万元。
总成本:补税+滞纳金+罚款预计将突破800万元,是原案例(68.5万)的10倍以上。
法律定性不变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定义及“0.5-5倍罚款”的处罚幅度并未修订。但2026年新规通过改变计税基础,让“隐匿收入”的财务成本变得无法承受。
来源:丁会计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