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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17 14:37:25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08-15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适用范围为岳阳市全市(含各县市区)。本公告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个人转让住房、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个人转让住房、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鉴于原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4号)5年有效期届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持政策的持续性,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对我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相比,本次出台的新公告是对原公告部分政策的延续。即个人转让在我市范围内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如果能够提供财产原值信息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原政策自2018年12月21日施行,现公告是对原《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部分政策的延续,为保持政策口径执行的持续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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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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