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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在新税法中引入转让定价规则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18 15:55:54  

     2024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核准〈税务法典〉》法案,正式引入转让定价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引入转让定价概念及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是指澳门纳税人与归属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关联方之间进行商业或金融交易的定价,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关联方在交易中达成的条款和条件应当与非关联方在可比交易中达成的条款和条件大致相同;(2)定义关联方。关联方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对澳门纳税人的相关管理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或由同一第三方参与公司的管理、控制、资本投入或决策;或存在一方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另一方,致使所达成的交易条款或条件与非关联方的典型可比交易的条款或条件不同;(3)增加可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增加后的可选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4)明确同期资料要求。纳税人需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准备好所有相关的转让定价文档,并留存7年;(5)明确预约定价安排(APA)的申请条件。与关联方交易的年度受控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澳元的纳税人可与澳门财政局签订APA。提交的APA申请应包含适用年度、涉及的关联方和受控交易、拟议定价方法和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有助于审查的重要信息。APA执行期一般不超过5年,若以前年度交易情况与签订的APA中规定的情形一致或相似,可追溯适用APA,追溯期最长2年。(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编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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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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