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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后拒不提交会计账册等资料,法定代表人获刑两年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4-30 09:48:28  

  本报讯 (记者陈立烽 吴毓佳 林泰良)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21年1月31日,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剩余存货等资产被永定区法院司法拍卖,以上财产成交价为人民币6000余万元。2021年4月29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永定区法院审理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1年5月14日,永定区法院指定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同年5月17日,永定区法院向某公司及相关人员寄送了通知书,要求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管理人也采取多种形式催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移交公司会计账册资料,但王某某以会计资料被当做废品卖掉等理由拒不移交。但自该公司2018年1月停产以来,永定区法院就已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要保管好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账册资料。王某某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对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全面破产清算,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涉及债权金额1.3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妥善管理公司财务和保管公司会计资料的义务,但其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一直拒绝提交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的,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这就要求单位相关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要求提供会计材料。与此同时,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避免欲提交而不能的情况。这也是会计法中明确规定的单位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7月11日 第03版

   相关报道——

隐匿会计账簿,拒不配合法院推进破产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威海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4日

  无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多次要求,拒绝交接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想借此阻止企业被破产清算,他的“小算盘”能够得逞吗?

  隐匿账簿,拒不配合破产清算

  2019年7月,环翠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按照法定程序选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将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然而,该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拒绝向管理人交接账目资料,还隐匿会计账簿等材料;召开债权人会议期间,鲁某委托公司职工代为参会,在其授权委托资料上加盖的是已被管理人公告作废的公章。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该公司应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况下,仍对外使用已作废的公章,还擅自修改税务系统登陆密码,未经管理人许可擅自报税……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管理人的正常履职,影响了破产清算工作的有序推进。

  不容挑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司法的权威容不得挑衅。鲁某拒不配合法院推进破产工作,其行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环翠区法院依法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请求依法审查立案查处。2020年10月,鲁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被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鲁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向管理人上交了自己保存的会计凭证等材料,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符合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遂于2021年11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槌敲响,鲁某当庭认罪悔罪

  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成被依法判刑的罪犯,鲁某用亲身经历证实了挑衅司法权威的严重后果。案件侦办过程中,鲁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认真表示认罪悔罪。

  企业的财务账簿是记录企业经营活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凭证,也是企业展现社会公信力、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涉案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既有利于落后产能的淘汰出清,也有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鲁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其隐匿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的行为,妨害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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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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