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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罪辩护

私人账户收货款 隐匿收入终被查:揭秘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偷逃消费税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清算后拒不提交会计账册等资料,法定代表人获刑两年

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的,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这就要求单位相关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要求提供会计材料。与此同时,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避免欲提交而不能的情况。这也是会计法中明确规定的单位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义务。...

藏匿会计凭证,两名嫌疑人落网

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隐匿藏私账 法网恢恢终追责:揭开珠宝公司偷逃消费税案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

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其在客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贪污腐败、非法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刑事惩罚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本罪属于行政犯,对该罪中“隐匿”行为的认定应参照有关行政法的规定。...

隐匿、拒不交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的判例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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