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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新规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24 09:02:59  

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这是复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如降低申诉门槛,对申诉条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便利当事人申诉,对申诉材料要求作了明确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决定中止(终止)办理的案件应通知申诉人等。

此次修改还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健全了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如调整原复查规定中对任务的表述顺序,将“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放在“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之前,彰显了坚决纠正司法不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承办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等。

修改后复查规定还加大了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力度,规定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扩大了公开审查适用范围,由之前适用于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

修改后复查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明确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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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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