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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虚受发票被认定为“虚抵进项税额”按偷税处理,因未缴清税款被移送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25 09:31:31  

案例通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无锡慕寒传媒有限公司(MCN机构)涉税违法案件。

  经查,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无锡慕寒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多列成本,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515.96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92.97万元。目前,因纳税人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该案及相关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MCN机构作为互联网传媒应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却通过恶意虚进发票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目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持续联合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严防新兴业态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全力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营商环境。

  理税点评:

  本案中,无锡慕寒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多列成本,税务机关最终将其定性为“偷税”而非“虚开”移送,这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一的裁判要旨能够契合。这一处理方式可能在未来的稽查程序中也会逐步得到落实:对于以偷逃税款为核心目的、手段上表现为接受虚开发票并用于抵扣的行为,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正倾向于优先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理与处罚,而非直接启动刑事程序追究“虚开”罪责,这对于受票方的企业而言,如能在行政前置程序中完成税款清缴,通常可避免卷入刑事追诉。

  但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偷税行为若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是否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是能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分水岭;本案中企业正是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导致行政处理程序完结后,案件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行政风险也由此升级为刑事风险。这也提醒纳税人,即使接受虚开逃税的行为在定性上未直接按“虚开”刑事犯罪处理,但若对随之而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纳义务没有履行到位,还是会以逃税罪进行刑事追诉,对于税务处理处罚的有效执行,是在面临此类风险时应当牢牢把握住的防线。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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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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