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13681086635

QQ/微信号

1056606199

抖音号

54149405986

 中国税务律师网 > 增值税案件 > 石化产品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信息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06 13:48: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