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2025年11月1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2017)》更新版。主要针对跨境远程办公及自然资源开采的常设机构认定、转让定价与利息扣除规则三大领域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1)跨境远程办公的常设机构认定(第5条注释)。一是引入50%时间门槛测试。在任意12个月期间,如果企业雇员或代理人在其住所或其他相关场所(如家庭办公室)的工作时间占其为企业工作总时间的比例低于50%,则该场所通常不构成常设机构;二是商业理由测试(适用于工作时间占比不低于50%的情形):若设立或使用场所的目的直接有助于企业开展业务(例如,便于雇员接触关键客户、项目资源或特定市场),则构成商业理由;若主要出于保留人才、降低办公成本、个人便利等管理性原因,或相关业务接触具有零散性、附带性,则不构成商业理由;(2)新增自然资源开采的替代性条款。一是针对自然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开采活动,降低构成常设机构的门槛,明确非居民企业在一国运营超过双边约定的期限后,则构成常设机构;二是明确区分专业服务(如地质勘探、工程咨询)与一般服务(如物流、维护);提供两种可选适用范围:①“仅限离岸”(适用于在缔约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的开采自然资源活动),②“合并离岸与在岸”(同时适用于离岸及缔约国领土内进行的自然资源开采活动);(3)转让定价与利息扣除(第9条注释)。一是需界定跨国集团关联企业间融资交易的性质(债权性投资或权益性投资),部分缔约国根据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界定,部分缔约国根据国内法界定,两种方式均需在确定交易定价前完成;二是对于被认定为贷款的交易,其定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体应遵循《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第一、二、三及十章对受控交易的定价规则;三是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完成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后,只要该分配符合范本其他条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可依据其国内法自行决定是否及以何种方式对相关利润征税。(内容来源:经合组织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编译)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