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外贸企业朋友们注意啦!出口退税关系着企业的“真金白银”,而把控供货企业合规,正是守护这笔资金的关键前提。不少企业因忽视供货方风险,最终在退税环节踩中风险陷阱。今天,我们结合政策要点与违规案例,为您梳理供货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助您合规经营,守住退税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供货企业违规情形管理要求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上述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1)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成本组成计税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公布。
(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三)暂不办理或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违规案例
案例一
生产能力不匹配,退税“泡汤”
某出口企业2023年向新增供货方采购高科技电子产品出口,税务核查发现,供货方只有简单的组装线设备,根本生产不出申报退税的产品。最终这笔出口业务退税被拒,还被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企业损失数百万元。
案例二
供货方成“非正常户”,企业“躺枪”
2024年某外贸企业用一家供货方发票退税,12个月内申报额300万,占同期退税90%。经查,供货方办理税务登记1年8个月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该外贸企业被通知24个月内原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改为适用免税政策,退税“待遇”大幅缩水。
案例三
虚开发票骗税,获无期徒刑
A某、B某等人通过3户出口企业,无实际交易却伪造合同、资金回流,指使上游虚开发票,骗税超1亿元。经法院判决,该3户企业及相关人员犯骗税罪,主犯A某、B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第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2号)第五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来源:广东税务 2025年12月16日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