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不足2000起,与每年我国数十万件税务稽查案件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两个前置”,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一种高效、专业、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资料邮寄过去后,你只需要将事实理由阐述透彻,通常不必担心复议机关不懂,也通常不必担心复议机关偏袒。笔者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受理了的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均得到了支持,这和复议机关的高度专业性、中立性有很大的关系。...
新行政复议规则的修改,明确了原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的复议管辖机关,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节期间中止计算”,而行政和解及行政调解增加了行政救济的途径。...
河南某市国家税务局对该省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2009年6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委托赖绍松税务律师进行处理后,最后补交欠税款及滞纳金1830万元,不予罚款,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虽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根据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相关冻结期限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的经营活动和税金的计算缴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用法有据。企业要减少经济纠纷,特别是要减少因违反税收法规和财会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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