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高频“雷区”
结合2025年上述公司案例及税务实践,如下四类情形已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高危雷区”:
1. 滥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1中,某黄金公司资产划转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无法适用递延纳税税收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系企业所得税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划转、资产收购/划转等交易中,在符合特定情形的前提下,允许就该次交易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后续对外转让真正实现收益时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划转、资产收购/划转系资本市场常见的交易形式,程序上,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5],因此,才会产生某黄金公司案例中原以为资产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又补税及滞纳金的不利情况。
以往,我们也观察到有些上市公司的公告,对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进行了信息披露,但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存在明显偏差,比如在股东为合伙企业的情况下认为也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这种情况与法规存在不符的情况。从法规上来看,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针对企业所得税,即公司股东,并不适用于股东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又是公司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争议),该种情况很有可能遭致后续税务核查并被要求补税。
除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外,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也有不少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列研发费用、虚构研发项目、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总体而言,能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关乎企业的税务成本、交易架构、业务模式等,企业应在交易前谨慎评估;对于重大交易,也可与税局预先沟通,可行情况下,也可向税局申请税收事先裁定,以增强交易成本的确定性。
2. 供应链发票管理失控
案例2中,某合金公司因供应商虚开发票转出进项税额近1亿元,对于公司业绩影响巨大。实践中,企业因收到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而需要补税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企业无法证明该发票对应的业务的真实性,则将面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风险,严重情况下,还将涉及虚开发票犯罪;如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则有可能争取不补缴企业所得税[6]。该等案例提醒企业,在供应商发票审核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做好供应商合规管理、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资金管控等一系列合规及风险管控工作。
3. 出口退税业务“假自营、真代理”
案例3中,江苏某公司子公司协助第三人骗取出口退税2.42亿元,以“自营出口”名义为他人代理出口,循环操作骗取退税,境外买家实为第三人关联方控制。该案例警醒企业,务必严格区分出口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对于代理业务中的疑点要予以重点审核。
4. 历史税务遗留问题集中暴露
案例4中,某集团因多年累积的税务瑕疵在税务稽查中集中暴露,反映出部分企业缺乏常态化税务健康检查机制。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