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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配套文件为最高检关于虚抵构成逃税罪的示例做出了更加丰富的诠释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25 08:49: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对于如何理解虚抵进项税额,两高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最高法的意见以前说过多次,此处略过。

  最高检《高景峰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认为,“第3项新增‘虚抵进项税额’‘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逃税行为。关于‘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例如,根据2017年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免费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税、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等均被视为企业的消费行为,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增值税的,应进行进项转出,否则会造成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后果。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此种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方式轻于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方式,按照逃税罪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增值税法出台之前,最高检能够举出这样的示例,我个人认为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因为在2024年,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可以举的例子并不是很多。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日生效。2026年1月底2月初,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仔细学习这些规定之后,按照最高检的思路,今后虚抵进项发票构成逃税罪可能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政部公告不得抵扣的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2.适用第四条第七、九项规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的,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适用第四条第七、八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款项,以发票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为合法有效凭证。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以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4.适用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以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5.除本项上述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办理涉税案件的影响

  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规定,重新界定了不得抵扣的范围。也就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交易是真实的、取得专票也是符合规定的,但仍然不得进行抵扣。如果用于抵扣,就构成逃税罪,而不是虚开犯罪。最核心的点在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分为开具和使用两个环节。在开具环节出现违规,不符合开票的条件而开票,应当按照虚开案件办理;在使用环节出现违规,合法取得的发票不该抵扣而抵扣,应当按照逃税案件办理。

  上述规定中,行为人取得发票都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只会出现在发票的使用环节。我们仍然以最高检意见中的示例做一个扩展解读。

  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免费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税、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等均被视为企业的消费行为,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食品企业购买了面粉,面粉企业向食品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为食品企业管理不善,库存的面粉全部发生霉变。食品企业不得以面粉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抵扣,但食品企业仍然进行了抵扣。此时,食品企业可能构成逃税罪,但一定不构成虚开犯罪。因为食品企业取得发票完全合规,发票的开具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出现在了后续发票的使用环节。

  篇幅所限,没有办法对全部的财税文件逐一分析。只是抛砖引玉,结合最新的财税法规定和大家探讨一下办案的思路,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作者简介

王永亮

  《企业税务筹划合规指南》

  《进出口企业合规纳税指南》

  《进出口涉税风险防控与案例解析》作者

  《中国税务报 纳税服务专刊》审稿专家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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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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